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扶持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中小企业成长,推动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并且达不到国家三、四级要求,需要定临时三、四级资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负责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人员构成与素质、资产状况等要素)已相当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水平,但经营业绩尚未达三、四资质要求的企业,可申请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四级资质。
第五条 申请临时资质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至少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其中临时三级资质完成的项目具有省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六条 申请临时三、四级资质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评定条件:
(一)临时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为企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3、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4、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5、已按ISO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6、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7、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临时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1、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
2、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3、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4、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5、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6、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7、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申报表》。
(三)近期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申请单位的公司章程。
(五)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八条 临时资质的审核管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临时资质评定条件,在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网上提交(www.gitsa.org)《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省资质办网上受理企业《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申请表》后,委托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通过评审的单位,认证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提交省x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审查;未通过评审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九条 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审核通过后,颁发《贵州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临时资质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 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对获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抽查。未按时申请或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资质办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获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遗失证书,必须通过由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资质和资质监督抽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有关资料的,省资质办撤销其《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获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正确使用《临时资质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临时资质证书》,一经发现撤销其《临时资质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资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公布制度,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资质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