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GD-2013-02004
黔经信软件〔2013〕12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全省软件产业行业管理职责,指导贵州省软件产业发展,负责管理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贵州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贵州省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材料初审,配合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展现场考察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企业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具体材料要求及工作流程见《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负责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材料的初审,对申请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技术研发能力(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营业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包括质量保障体系运行记录、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人员构成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组织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类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新审核。
第十一条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软件企业按照《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年审材料(企业登陆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网站“双软认定”工作平台在线进行申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新审核。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将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建设,接受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不得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如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 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印发 |